(2021)桂1029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张甫宽、莫钟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甫宽;莫钟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9执317号申请人张甫宽,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被执行人莫钟锋,男,1987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田林县。本院在执行张甫宽与莫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2060元,剩余45440元未履行,且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544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9执31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超寿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尹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