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3127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曹义桂、蔡海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义桂;蔡海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曹义桂,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蔡海宏,男,1971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义桂与被执行人蔡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3127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根据本案执行依据即本院(2019)湘3127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6070元。在首次执行及第一次恢复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222187元。在第二次恢复执行过程中,扣除执行费4491元(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计算),执行到位85509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还需执行的标的为利息226374元。2021年2月9日、2021年9月30日,被执行人蔡海宏通过第三人帐户向本院执行款专户分别转入28000元、90000元。2021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扣除本次执行中已经执行到位的利息118000元后,本案还需执行的标的为利息108374元;二、上述协议第一项支付方式为申请执行人曹义桂同意被执行人蔡海宏于2022年1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108374元;三、被执行人蔡海宏按上述第二项支付利息后,本院(2019)湘3127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3296元,由被执行人蔡海宏承担。2021年10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曹义桂发放执行款118000元。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3127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彩虹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宝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