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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3222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司传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司传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222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男,1993年1月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执行人:司传金,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司传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墨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3222民特5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司传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司传金返还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与被执行人司传金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司传金于2021年11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麦麦提阿卜杜拉·艾则孜全部执行款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222执15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国兴审判员    阿卜杜杰力力·拜克尔铁木尔审判员    赛吾尔丁·乃斯尔丁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绕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