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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21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辽宁中沃机械有限公司、李文海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辽宁中沃机械有限公司;李文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辽宁中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88—3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予涵,男,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中沃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李文海,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中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中沃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李文海偿还垫付款7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其履行偿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偿还义务,且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本院到辽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到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信息。申请执行人辽宁中沃机械有限公司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文海,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吉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常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