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83执保56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邵某某、邱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邵某某;邱某某;姜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保567号申请人:邵某某被申请人:邱某某、姜某某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崇川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炎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