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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83执保56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邵某某、邱某某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邵某某;邱某某;姜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保567号申请人:邵某某被申请人:邱某某、姜某某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崇川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炎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