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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516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王兴杰、大连闽南双兴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兴杰;大连闽南双兴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516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杰,女。被执行人大连闽南双兴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思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杰与被执行人大连闽南双兴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辆、证券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11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皓审 判 员  刘共喜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