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624执1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石奇君、陈学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奇君;陈学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 江 省 新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24执1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奇君,男,1969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被执行人:陈学东,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申请执行人石奇君与被执行人陈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24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奇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学东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奇君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学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学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学东名下有一辆车牌为×××丰田牌汽车,本院他案已查封,无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截至2021年10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学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学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学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石奇君,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学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15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梁俐锋 二〇二一 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