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04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邓华平、肖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华平;肖琴;宋美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972号申请执行人:邓华平,男性,1978年3月8日出生,住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肖琴,女性,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执行人:宋美含,女性,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本院在执行邓华平与肖琴、宋美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肖琴、宋美含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华平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琴、宋美含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华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0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雪峰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