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903执1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海燕、文保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海燕;文保冬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486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文保冬,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海燕、文保冬犯诈骗罪被判处罚金、退赔被害人一案中,查明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的(2021)湘09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文保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海燕、文保冬退赔被害人姚程16.4万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2021年4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海燕、文保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海燕有银行存款14000元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无收益类保险、有证券持有数额但数额较低暂不便处置、无工商登记信息、有车辆已查封但未能扣押;被执行人文保冬有银行存款2100元(已扣划)、无收益类保险、无证券持有数额、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海燕、文保冬的其他财产收益,发现被执行人李海燕名下有房产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名下有公积金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文保冬名下住房公积金但价值较低且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将执行人李海燕、文保冬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0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9000元,尚有1769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海燕、文保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龚盛林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