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328民初566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德鑫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德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8民初5661号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丽,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颂,北京圣莱律师事务所。被告:杨德鑫,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万合新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基石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党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