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7101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非法采矿罪一审调解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林邦安;马福喜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20)沪7101刑初323号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林邦安,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含山县,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三和1号船船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运漕镇三台行政村林村22号。诉讼代理人朱锋,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马福喜,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三和1号船管事,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轮船运输总公司新河分公司102号。诉讼代理人郑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三部刑诉〔2020〕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邦安、马福喜犯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及2021年5月11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先后以沪铁检五部刑附民公诉〔2020〕35号、沪铁检刑附民公诉[202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5日组织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请求:一、被告人林邦安、马福喜共同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所造成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赔偿费用人民币455,822.35元,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20,855.03元二、被告人林邦安、马福喜共同承担鉴定费用人民币200,000元三、被告人林邦安、马福喜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林邦安、马福喜共同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所造成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赔偿费用人民币455,822.35元,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20,855.03元二、被告人林邦安、马福喜共同承担鉴定费用人民币200,000元三、被告人林邦安、马福喜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四、民事部分赔偿情节可作为刑事部分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佳黎审 判 员 陆 琳人民陪审员 梅月芳书 记 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