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24执198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陈剑、何三宝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剑;何三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陈剑,男,1984年09月23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何三宝,男,1963年03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剑与被执行人何三宝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4民特42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何三宝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剑1069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50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何三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何三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何三宝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三宝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截至2021年10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三宝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何三宝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三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剑。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何三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9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王溢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