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504民初564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潘宏婧、本溪市明山区林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宏婧;本溪市明山区林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4民初5646号原告:潘宏婧,女,汉族,本溪市明山区林场工人,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本溪市明山区林场,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卧龙办事处3楼法定代表人:孙成钢。原告潘宏婧与被告本溪市明山区林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潘宏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宏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宏婧撤回起诉。诉讼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潘宏婧承担。审判员 佟琳琳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庄 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