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06民初1442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于海洋、沈阳嘉盛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海洋;沈阳嘉盛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4426号原告:于海洋,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为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嘉盛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奖工北街5乙4号(网点2门)。法定代表人:迮楠。原告于海洋诉被告沈阳嘉盛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梅竹独任审理。原告于海洋在收到本案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海洋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海洋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梅竹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阳书 记 员 王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