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21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周成来;马金寿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成来;马金寿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121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周成来,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该镇解放路建安小区2号楼2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马金寿,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回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居民,住该镇矿山西路(新)200-2号。 申请执行人周成来与被执行人马金寿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21刑初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9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32388.02元,执行到位标的为32774.02元(包括执行费386元),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