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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302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腾、张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腾;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02财保103号申请人:李腾,男,汉族,1991年10月11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李振福,男,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系申请人父亲,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张森,男,汉族,1991年10月27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人李腾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森所有的价值3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腾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鑫融支行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李振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鑫融支行的32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森位于朝阳市双塔区,产籍号Ⅳ-20-4-343C31102的房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立平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穆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