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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48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兴城市嘉联商贸有限公司、赵鹏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兴城市嘉联商贸有限公司;赵鹏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嘉联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宁远办事处兴海街一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97410865K法定代表人:王婉潼,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鹏利,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兴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嘉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鹏利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0761.0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5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5月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于同年5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公积金信息、银行理财产品信息。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0月对申请人进行了短信终本约谈,并对被执行人居所地进行了调查,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晓东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雁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