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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02民初624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公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公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02民初6241号原告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光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三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公民。原告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公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信阳金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志欣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符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