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20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盛国英、俞长俊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盛国英;俞长俊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盛国英,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5日。 被执行人:俞长俊,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5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国英与被执行人俞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青0202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俞长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盛国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9080.61元及案件受理费63元,共计9143.61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俞长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4日、5月10日、5月24日、6月9日、7月8日、7月26日、8月17日、9月6日、10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俞长俊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网络资金、银行、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银行卡仅有零星存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俞长俊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18日因被执行人俞长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拘留15日,2021年7月14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俞长俊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询俞长俊在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登记有海东常青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任该公司执行董事;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俞长俊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其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俞长俊在本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俞长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由于被执行人俞长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0月9日向申请人释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表示现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存同审判员马元尚审判员周学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余鹏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