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282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秦旭强、赵丽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旭强;赵丽艳;董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754号原告:秦旭强,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现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赵丽艳,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董浩,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原告秦旭强与被告赵丽艳、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秦旭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旭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雪凌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