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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82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秦旭强、赵丽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秦旭强;赵丽艳;董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754号原告:秦旭强,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现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赵丽艳,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董浩,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原告秦旭强与被告赵丽艳、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秦旭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旭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雪凌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