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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12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方向栋、林永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向栋;林永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2174号 原告:方向栋,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林永星,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方向栋与被告林永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方向栋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向栋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向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2.50元,由原告方向栋负担。 审判员王钊杰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夏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