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103财保62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湖南聚晟泰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南聚晟泰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620号申请人:湖南聚晟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89号9栋B003号。法定代表人:李同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瑛,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申请人湖南聚晟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5762.1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1年10月8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聚晟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5762.18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案保全申请费3449元,由申请人湖南聚晟泰建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韶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徐 莹书 记 员 曹瀚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