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3127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石新民、艾力·阿布来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新民;艾力·阿布来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7民初1959号原告:石新民,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新疆麦盖提县吐曼塔勒乡阿吉阿瓦提村3组087号。    被告:艾力·阿布来提,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现住新疆麦盖提吐曼塔勒乡阿亚克塔木村3组4号。    原告石新民与被告艾力·阿布来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新民,被告艾力·阿布来提经本院传票传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新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1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9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农药,累计欠款1615元。2017年5月9日,被告因资金紧张暂无法支付,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此欠货款于2018年11月1日付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5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农药,累计欠款1615元。2017年5月9日,被告因资金紧张暂无法支付,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此欠货款于2018年11月1日付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举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615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欠条一份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举出的欠条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关于买卖农药的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依据双方约定履行了支付货物的义务,被告艾力·阿布来提至今未给原告支付货款1615元,在与原告提交法庭的欠条中确认,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615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艾力·阿布来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新民支付货款16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0元,共计30元(原告已交),由被告艾力·阿布来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海热姑·吐迪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买合甫日提·艾买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