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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3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大连金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连金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1968号申请人:大连金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徐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安民,系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黄作庆,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大连金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81700元,执行费822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二十四套,明细附后,我院均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9.15至2024.9.14,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祥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