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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4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宋良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宋良涛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5007号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唐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73023810C。法定代表人:马春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春,男,系原告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宋良涛,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良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剑英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金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