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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22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郑明连、王荣霞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明连;王荣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郑明连,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王荣霞,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郑明连与王荣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1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玉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