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422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郑明连、王荣霞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明连;王荣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郑明连,女,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王荣霞,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郑明连与王荣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1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玉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