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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7执1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苍南县富美家标牌有限公司、宁夏卓瑞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苍南县富美家标牌有限公司;宁夏卓瑞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8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富美家标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0954101G,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神宫桥村文汇北路89-90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付。 被执行人:宁夏卓瑞隆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C9BN3U,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79号金源大厦办公楼四楼2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富美家标牌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7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049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宁夏卓瑞隆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宁夏卓瑞隆工贸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卓瑞隆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相关部门也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494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046.55元、执行费357元。 因被执行人宁夏卓瑞隆工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卓瑞隆工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8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