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81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张风雁;焦金凤;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新华路10号。负责人:岳壮岩,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许屯镇靴子沟村。法定代表人:张风雁,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风雁,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焦金凤,女,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许屯镇大岗寨村。法定代表人:范庆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彤乐果业有限公司、张风雁、焦金凤、大连禾盛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81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149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辽0281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对其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