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0102执598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帕力达沙地克、阿迪力加帕尔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帕力达沙地克;阿迪力加帕尔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988号申请执行人:帕力达沙地克,女,1975年4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阿迪力加帕尔,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20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阿迪力加帕尔的存款、收入4250元(其中本金420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阿迪力加帕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阿迪力加帕尔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亚夏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