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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2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吴美飞、叶金友等泮春利、叶官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美飞;叶金友;泮春利;叶官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5432号 本院2021年9月29日对原告吴美飞与被告叶金友、泮春利、叶官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1002民初543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1002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正文第十二行内容的“原告王玲青”补正为:“原告吴美飞”。 审判员金翔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文韬 代书记员王宇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