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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901执1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吕群英、李国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吕群英;李国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群英,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李国伟,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群英与被执行人李国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吕群英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吕群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168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猛审判员    李伟审判员    朱秉坤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玉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