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727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双桥花卉基地坪安园林资材经营部、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双桥花卉基地坪安园林资材经营部;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78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双桥花卉基地坪安园林资材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双桥花卉基地B区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8MA433G7A32。负责人:张伟红。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领,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袁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慧东,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郑州市惠济区林资材经营部与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双桥花卉基地坪安园林资材经营部委托代理人罗慧领与被执行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7执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胜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