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021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殷楠、杨钢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殷楠;杨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殷楠,女,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杨钢,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回族,无业,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楠与被执行人杨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殷楠要求被执行人杨钢偿还借款48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其履行偿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偿还义务,且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本院到辽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到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信息。申请执行人殷楠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吉峰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常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