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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1181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王洪彬、吴宝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洪彬;吴宝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彬,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吴宝步,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王洪彬与吴宝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吴宝步在北安市海星镇兴隆村所有的烘干塔及附属设备2022年的租金收入,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9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