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323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史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某某;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史某某与被执行人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三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鞍山中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辽03民终3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文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