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83执22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晓波、刘成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晓波;刘成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2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晓波,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城关街道海洋村沙包屯157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5××××××××。被执行人:刘成玉,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新华街道都市人家2号楼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65××××××××。申请执行人王晓波与被执行人刘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辽0283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晓波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房屋租金11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费1664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有相关财产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不申请查封处分相关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