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浙0127执1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方威军、孙祖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方威军;孙祖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27执1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祖焰,男,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威军,男,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孙祖焰与方威军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27民初484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50000元,执行费1700元,缴纳罚款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27民初4849号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元聪 审判员吴文胜 审判员吕贤显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汪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