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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26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刘艳、湖南省九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艳;湖南省九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950号原告:刘艳,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超(原告刘艳丈夫)。被告:湖南省九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洪桥镇迎宾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吴安民。原告刘艳与被告湖南省九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定于2021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2021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原告刘艳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原告刘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10元,减半收取为2005元,由原告刘艳负担。审 判 员 刘书剑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唐奇奇书 记 员 李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