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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24执134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戴佩娜、徐向阳等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戴佩娜;徐向阳;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戴佩娜,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徐向阳,男,1968年09月27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海洪,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雅芬,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劲松,男,1968年08月10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程卫明,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雪梅,女,1980年08月20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戴佩娜与被执行人徐向阳、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4民初7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佩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向阳、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支付申请执行人戴佩娜代偿款582732.0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813.5元、执行费822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向阳、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徐向阳、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徐向阳、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向阳、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被执行人徐向阳名下车牌号为×××小型汽车,已被我院另案查封,目前该车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产品保费较少,经申请人同意不作处置;被执行人张雅芬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我院冻结,届时本案参与分配。截至2021年10月9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向阳、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徐向阳、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向阳、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戴佩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徐向阳、张海洪、张雅芬、陈劲松、程卫明、杨雪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3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