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0104执39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焦仁海、张振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焦仁海;张振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9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仁海,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执行人:张振昌,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焦仁海与被执行人张振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8047.5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8047.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1年7月8日、8月25日、9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付通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投资、无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农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号奥迪牌车辆手续(查封期限2021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该车辆为抵押、轮候,本案无法处置;    5.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6.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通过执行指挥平台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江苏省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关联,被执行人有12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案件状态为:6件终结,5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正在执行中;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焦仁海,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帕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