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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民终124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灯塔市英举苗圃、崔连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灯塔市英举苗圃;崔连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民终1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英举苗圃,住所地灯塔市西马峰镇新生村。投资人:聂广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连海,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现住灯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阳,女,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现住灯塔市,系崔连海女儿。上诉人灯塔市英举苗圃因与被上诉人崔连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灯塔市英举苗圃于2021年10月9日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崔连海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灯塔市英举苗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灯塔市英举苗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灯塔市英举苗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范丹丹审 判 员  白羽彤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丽杰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