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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23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飞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23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情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理,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飞,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绥阳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3民初183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飞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飞应支付申请人理赔款69297.90元,支付逾期保费702.10元,共计7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0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经查,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附:绥阳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结果、绥阳县枧坝镇双新村民委员会调查情况),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021年10月9日,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的代理人,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世模审 判 员 雷 波审 判 员 方世兴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杨书 记 员 王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