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42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魏某艳、窦某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某艳;窦某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艳,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被执行人:窦某福,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现住宝丰县。魏某艳与窦某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21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文书确定:“窦某福同意于2021年3月26日前偿还魏某艳借款本金33000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偿还魏某艳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窦某福有任何一期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魏某艳款项,下余未偿还的借款本金视为全部到期,魏某艳有权申请执行未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因窦某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魏某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27日、4月28日、5月25日、6月18日、8月13日、9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窦某福名下账户中有存款3379.19元,本院已扣划3379.19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2021年5月18日窦某福偿还本案借款6000元。2.窦某福名下有工资款,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轮候冻结上述工资款(2022年10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上述工资款(2021)豫0421执88号执行案件扣划中,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3.窦某福名下无证券、无可控制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纳税信息。通过网络查控查明窦某福名下登记有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D×××××号),在查封过程中经查明,未在平顶山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该车信息。三、2021年5月18,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宝丰县实地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窦某福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4月30日,前往宝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平顶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窦某福财产,调查结果为:窦某福名下无房产信息,有公积金信息,本院对上述公积金予以轮候冻结(2024年9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四、2021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窦某福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由于被执行人窦某福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窦某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试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魏某艳释明可申请律师调查令,魏某艳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83000元,实际执行到位9379.19元,尚余73620.81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 鹏审判员 蔡怀洲审判员 张跃勇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跃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