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326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浙江嘉誉家居有限公司、陈修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誉家居有限公司;陈修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6民初19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嘉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富邦豪庭S4幢012室,S5幢013、014、015,4幢0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龙,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茂康,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倪倩,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陈修杰,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金山花苑A幢2单元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庄权,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珍珍,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嘉誉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誉公司)与被告陈修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陈修杰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并予以合并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茂康、林倪倩、被告陈修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珍珍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嘉誉公司、陈修杰申请庭外和解3个月。原告嘉誉公司、反诉原告陈修杰于2021年10月9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誉公司申请撤回对陈修杰的起诉,反诉原告陈修杰申请撤回对嘉誉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浙江嘉誉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陈修杰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计629元,由浙江嘉誉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修杰负担。 审判员钟文善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蔡佳佳 书记员王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