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724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车玉静、李艳美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车玉静;李艳美;王飞;冯燕燕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4民初2144号原告:车玉静,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原告:李艳美,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王飞,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冯燕燕,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原告车玉静、李艳美诉被告王飞、冯燕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车玉静、李艳美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玉静、李艳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车玉静、李艳美负担。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