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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25执99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帅新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帅新军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993号之七被执行人帅新军,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帅新军罚金刑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豫1425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帅新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事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帅新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财产刑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发出查找。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四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足额,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5刑初333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帅新军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永军审判员  马永伟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丰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