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民申15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孙殿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殿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申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殿全,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修绍英,女,194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庆海,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再审申请人孙殿全因与被申请人修绍英、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庆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13民终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殿全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请求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人身损害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错误的。李庆海与我发生纠纷时,由于李庆海的追打致使我倒地,此时我距被申请人1.5米左右,中间还隔着一个沉水井,我根本没有碰到她,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假如被申请人的伤与我俩有关系,那我只能承担4月2日受伤当天的有关损失,4月13日以后的任何治疗费用我均不应承担。4月2日当天,被申请人已经到北票市中医院进行了检查,未住院。4月4日,我去她家看望她,她说检查就花了四五百元,你们俩没打起来就行了,我没什么事。另据申请人咨询医生,如果被申请人当天股骨颈骨折了,还需要做人工关节置换,那她当时肯定是无法站立的。当天她没有让医生检查这些部分,就证明她的股骨颈、桡骨没有骨折,也没有受伤。还有,被申请人的股骨颈骨折其实是一个很小的骨折,本来用钢针固定一下,再回家静养是完全可以的。关于4月14日的协议,这是被申请人丈夫和儿子采用欺骗手段给申请人下圈套,致使申请人在一张空白纸上签的字,应属无效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认可孙殿全在4月14日的协议上签字,对于其代理人提出的“孙殿全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几个字当时不存在的说法,申请人未提出证据证明,且与其在申请再审时所称申请人是在空白纸上签字的表述存在矛盾。申请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其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殿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敬海审 判 员 蔡兴兴审 判 员 赵青海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石法官助理 (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