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626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黎纵良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黎纵良;湛捧桃;黎皇柏;秦玉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新城区商业步行街阳光花园阳光华景101、10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67656385L。法定代表人:黄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黎纵良,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湛捧桃,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黎皇柏,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秦玉金,女,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黎纵良、湛捧桃、黎皇柏、秦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黎纵良、湛捧桃、黎皇柏、秦玉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纵良、湛捧桃、黎皇柏、秦玉金与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