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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4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杨培兰、田廷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培兰;田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4553号原告:杨培兰,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青海西路鲁堡巷**24-1。被告:田廷福,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65********。原告杨培兰与被告田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杨培兰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培兰承担。审 判 长  赵 萍人民陪审员  刘建红人民陪审员  康桂芹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