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14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杨培兰、田廷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培兰;田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4553号原告:杨培兰,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青海西路鲁堡巷**24-1。被告:田廷福,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65********。原告杨培兰与被告田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杨培兰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培兰承担。审 判 长 赵 萍人民陪审员 刘建红人民陪审员 康桂芹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