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381民初1007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安徽众益合成革有限公司、鲍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众益合成革有限公司;鲍樟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0076号 原告:安徽众益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578272757。 法定代表人:季克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腾、张彬彬,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鲍樟龙,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安徽众益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告鲍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众益合成革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缪正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林冰茹 搜索“”